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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鮑梓欣
大眾網(wǎng)·海報新聞記者 李乃馨 東營報道
近日,東營交警曝光了5起典型事故案例。
1、2020年12月17日22時30分許,成*磊駕駛魯E7**5Q號小型轎車沿惠園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和盛路交叉路口處時,與沿和盛路由南向北行駛的魯E885**號小型普通客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,兩車及綠化帶受損,魯E885**號小型普通客車上人員受傷。經(jīng)檢驗,成*磊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0mg/100ml,系醉酒駕駛行為。
成*磊醉酒駕駛機動車未安全駕駛、未按規(guī)定讓行的行為是事故發(fā)生的原因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九十一條及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(guī)定》第六十條的規(guī)定,成*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。
2、2020年12月22日14時31分,延*芬駕駛電動自行車沿省道230線由南向北行駛至省75公里濰高路路口處時,與沿省道230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此左轉(zhuǎn)彎的周*駕駛的魯E5**76小型轎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,造成延*芬受傷,車輛損壞。
延*芬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未實行右側(cè)通行,且未確保安全的違法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條、第三十八條之規(guī)定,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。
周*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觀察情況不夠,未確保安全的違法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。
3、2020年12月17日14時30分許,吳某騎東營01***93號電動自行車,沿河口區(qū)興河街由東向西行駛至麗芝干鮮水果店門口時,因路面濕滑,車輛失控摔倒后,與前方站在公路上打掃衛(wèi)生的車某相撞,致使車某受傷,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。
經(jīng)查實,吳某實施了駕駛電動自行車未確保安全的違法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條之規(guī)定,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。
4、2021年01月03日15時25分,王*響騎電動自行車沿西三路由北向南行駛時,與在事故地點處由東向北轉(zhuǎn)彎的楊*武駕駛的車牌號為魯E2**GK的小型汽車相撞,兩車損壞,發(fā)生道路交通事故。
當事人王*響未靠右側(cè)通行的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應負事故同等責任;當事人楊*武未按規(guī)定借道的行為,違反了山東省關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(guī)定,應負事故同等責任。
5、2020年12月22日凌晨,陳某駕駛魯ET****號小型轎車,沿北一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瀘州路東側(cè)處時,與由東向西推著人力車的王某相撞,導致王某受傷,車輛損壞,造成道路交通事故。
陳某未確保安全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,王某步行推著人力小推車未按規(guī)定道路通行的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。
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九十一條和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(guī)定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(guī)定,根據(jù)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對造成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,確定陳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,王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。